個人之間的無償贈送貨物或者無償提供服務,是否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?
發(fā)布時間:2024-06-14 17:11:59
作者:賬管家
來源: 賬管家公眾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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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問
個人之間的無償贈送貨物或者無償提供服務,是否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?
答復
個人之間的無償贈送貨物或者無償提供服務,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,若是單位或者個體戶對外的無償贈送貨物或者無償提供服務,才存在增值稅視同銷售的情形,因為主體很重要。
參考
參考一
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第四條,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,視同銷售貨物:(八)將自產(chǎn)、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。
參考二
《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關(guān)于全面推開營業(yè)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6〕36號)附件1:《營業(yè)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》第十四條規(guī)定,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、無形資產(chǎn)或者不動產(chǎn):
(一)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,但用于公益事業(yè)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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